没有结婚证的婚姻离婚时彩礼需要怎么退还
导读: 男方家庭向女方家庭赠送彩礼是我国的一种结婚习俗,而结婚彩礼的赠送是以男女双方结婚为前提条件的,而结婚彩礼产生的纠纷常多的,那么没有结婚证的婚姻,离婚时彩礼需要怎么退还?最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婚姻法若干…
男方家庭向女方家庭赠送彩礼是我国的一种结婚习俗,而结婚彩礼的赠送是以男女双方结婚为前提条件的,而结婚彩礼产生的纠纷常多的,那么没有结婚证的婚姻,离婚时彩礼需要怎么退还?
最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释(二)〕第十条作出了如下: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此条所的基本原则是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已经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即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第(二)、(三)项的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此条司释为各级在审理婚约阶段(即未缔结婚姻关系阶段)和婚姻阶段(即已缔结婚姻关系阶段)发生的彩礼返还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对于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即同居关系)而发生的彩礼返还纠纷该如何处理并没有。
想离婚却无法提供结婚证,大致有三种情况,一是,当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因而没有结婚证;二是,办理了结婚登记,但结婚证丢失;三是,结婚证被另一方藏匿。以下是详细说明:
1、因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无法提供结婚证的,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同居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按事实婚姻处理,这种情况除非双方愿意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只能到起诉,不能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协议离婚。另一种是同居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这种情况不属于事实婚姻,属于非法同居,不存在离婚的问题。这两种情况,如果双方自愿,也可以先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
2、曾经办理过结婚登记,但结婚证丢失的,补办结婚登记,双方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补发结婚证。补领结婚证以后,如果双方能对离婚事宜达成一见,可以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如果不能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见,只能到诉讼离婚。
如果另一方不配合去补领结婚证,可以持户口本、身份证去原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然后到诉讼离婚。
如果结婚时间年岁太久,查找不到当时的登记资料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会出具证明,这种情况,只能诉讼离婚。立案时可以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另外,除非非法同居的一方或双方有配偶,否则起诉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不予受理。但是如果起诉要求分割共同财产或起诉要求解决孩子抚养问题的,法院受理。
婚姻法司释二,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男方可以要求退还彩礼,如果女方不退还的,可以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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