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养条例(2017
导读: (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养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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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养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三章生养调节第四章计划生养技术服务第五章励与社会保障第六章治理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的协调发铺,推行计划生养,的正益,促入家庭幸福,民族团结,经济繁荣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国人口与计划生养法》和有关法律,行规的划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社会集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或者栖身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应当遵守和执行本条例。
第各级人民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养工作,建立人口和计划生养工作目标治理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及其工作职员在推行计划生养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的正益。
工会,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养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社会集团,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应当协助当地人民开铺人口和计划生养工作。
第六条人口和计划生养工作应当推行诚信计划生养长效机制,落实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常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管理,控制人口数目,进步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
人口和计划生养工作应当与发铺经济相结合,与匡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铺规划,人口和计划生养事业发铺规划。
人口发铺规划应当包括控制人口数目,改善人口结构,增入生殖健康,促入优生优育,进步人口素质,加大经费投进,健全保障措施,完善考核评估,推入依法行政等方面的内容。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采取人口综合管理措施,制定和完善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养的社会,经济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所属部分制定与人口发铺有关的社会,经济政策,应当征求同级人口和计划生养部分的意见。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铺状况,将人口和计划生养经费纳进本级财政预算,确保人口和计划生养工作所需的必要经费,并逐步进步人口和计划生养经费投进总体水平,使人口和计划生养事业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本级财政常常性收进的增长幅度。
第十条乡镇人民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有与人口和计划生养工作相适应的机构及工作职员;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有专人负责人口和计划生养工作。
,社会集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人口和计划生养工作,实行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工作责任制,确保开铺人口和计划生养工作所需的职员和经费,并接受人口和计划生养部分的治理。
县级以上人民人口和计划生养部分与卫生,发铺和,,工商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统计等行政部分应当相互提供有关人口数据,实行人口信息共享。
第十二条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镇居民委员会应当将计划生养工作纳进村(居)民自治内容,落实计划生养的各项轨制和措施。
第三章生养调节第十鼓励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养一个子女,违法生养子女;符合本条例划定前提的,可以要求安排生养第二个子女。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前提之一的,经县级人民人口和计划生养部分批准可以生养第二个子女:(一)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新修改的)(二)夫妻一方是五级以上或者夫妻双方是六级以上伤残军人的;(三)夫妻生养的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人口和计划生养部分组织医学专家入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以为可以再生养的;(四)婚后不育,经设区的市人民人口和计划生养部分组织医学专家入行医学鉴定并确诊为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要养的;(五)再婚夫妻一方只生养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养的;(六)夫妻双方均是一千万人口以下少数民族的。
第十五条夫妻中女方属农村居民,除合用本条例第十四条的划定外,符合下列前提之一的,经县级人民人口和计划生养部分批准,可以安排生养第二个子女:(一)只生养一个女孩的;(二)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双女户招婿,安排其中一个)的;(三)假寓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栖身十年以上的。
第十六条夫妻中女方属农村居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合用本条例第十五条的划定:(一)已脱离农业出产,在城镇连续工作,糊口五年以上,并有固定的住所和经济收进的;(二)持有二孩生养证,尚未怀孕,自办理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满五年的;(三)被录用为国家工作职员的。
第十七条符合本条例划定,要养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并经县级人民人口和计划生养部分批准,领取二孩生养证后,方可生养:(一)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二)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和收养状况;(三)符正当律法规划定可以生养第二个子女的其他有关材料。
乡镇人民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前款划定的材料入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及材料报送县级人民人口和计划生养部分。
县级人民人口和计划生养部分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查意见及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入行审核;符合生养前提的,通知乡镇人民所辖村民委员会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所辖居民委员会入行公示,公示期满无的,发放二孩生养证;不符合生养前提或者公示期内有,经查证属实的,不予发放二孩生养证,并向申请人书面说由。
第十八条结婚后未迁移户籍,在现栖身地栖身一年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持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人口和计划生养部分出具的本人生养状况,可以在现栖身地依理生养手续。
第十九条经设区的市人民人口和计划生养部分组织医学专家入行医学鉴定并确诊为不育症的夫妻,申请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养的,应当持有设区的市人民人口和计划生养部分出具的。
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施行人类辅助生殖手术前,应当查验设区的市人民人口和计划生养部分出具的,并保留的复印件。
第四章计划生养技术服务第二十条人口和计划生养,卫生,民政等部分应当依据各自职责普及优生优育,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科学知识,建立健全婚前医学检查,孕前检查,孕产期保健等出生缺陷干与服务体系,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发生,进步出生人口素质。
对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宜生养疾病的,应当提出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医学;对已怀孕的,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
第二十一条生养第一个子女或者独生子女死亡经批准再生养的夫妻,在分娩前持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及收养状况,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人口和计划生养部分免费领取计划生养服务手册。
第二十从事计划生养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为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划定的下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养技术服务:(一)孕情,环情监测;(二)放置,掏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划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三)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划定的各项医学检查;(四)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划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五)计划生养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
前款第(一)至(四)项划定所需经费,参加生养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生养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从生养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生养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和虽参加生养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但不符合生养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以及前款第(五)项划定所需经费,由县级人民人口和计划生养部分从基本计划生养技术服务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二十四条人口和计划生养部分应当做好计划生养药品,器具的组织供给,发放和治理工作,协同食物药品,工商行政,物价,质量技术等行政部分对计划生养药品,器具的经营监管。
人口和计划生养部分所属的计划生养药品,器具治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养药品,器具免费发放的治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因计划生养接受尽育手术的育龄夫妻,经县级人民人口和计划生养部分依法批准再生养的,可以施行复通手术。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支持和鼓励计划生养科研单位以及承担计划生养科研和技术服务工作的有关单位,开铺计划生养新技术,新药具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推广工作。
第五章励与社会保障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对实行计划生养夫妻的各项计划生养励,优待,搀扶,救助政策。
第二十九条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次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周围岁以上生养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除享受国家划定的假期外,晚婚的职工,增加晚婚假十二天;晚育的女职工,增加产假十四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增加产假二十天。
产假期间的生养补助按生养保险相关划定发放;未参加生养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生养保险尺度发放。
第三十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最低糊口保障待遇的家庭,最低糊口保障金进步一个档次;已达到最高档次的,按最高档次尺度的百分之十予以进步。
第三十一条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按有关划定给予休假;休假期间的工资,补助,补贴和金以及其他福利待遇不予扣减。
第三十二条自愿终身只生养一个子女的,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和乡镇人民,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人口和计划生养部分批准后,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有关划定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
第三十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难题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享受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按其工资,补助,补贴总额的百分之八十核发;享受哺乳假的职工不影响晋级,工资调整和计算工龄。
第三十四条独生子女在进托,进园,进学,升学,就医,就业等方面,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优先照顾。
第三十五条实行计划生养的职工退休时,按下列划定增发退休金,增发后的退休金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总额:(一)只生养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以及婚后未生养子女的职工,退休时增发退休金的百分之五;(二)符合生养第二个子女前提,只生养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金的励办法由自治区人民另行划定。
(新修改)未享受前款励的城镇居民,终生只生养一个子女并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时,每人每月参照全区上一年企业退休职员基本养老金月均匀尺度的百分之五发放励金。
第三十六条农村独生子女户,依法生养的双女结扎户或者计划生养特殊难题家庭,每年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度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负担。
农村独生子女户,依法生养的双女结扎户或者计划生养特殊难题家庭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代缴或者给予部门补贴。
第三十七条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划定,实行农村计划生养家庭励扶助轨制和计划生养家庭特别扶助轨制。
第三十八条从事人口和计划生养工作的职员获得国家颁发《计划生养工作者荣誉证书》的,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物质励。
第六章治理措施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人口和计划生养部分履行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当事人提供与计划生养有关的材料;(二)向有关单位收集与计划生养违法行为有关的材料;(三)走访,询问知情人;(四)责令当事人改正计划生养违法行为。
第四十条人口和计划生养部分调查计划生养违法行为时,有关机关,集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认定的,人口和计划生养部分可以要求当事人作亲子鉴定:(一)本条例划定生养子女的;(二)规避法律法规生养子女的;(三)婚外生养子女的。
第四十二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养第二个子女或者收养子女的,休止其子女原享受的独生子女待遇;已领取的证书,金和独生子女保健费等由原发放单位予以收归。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人口和计划生养部分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国家工作职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职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一)不符合本条例划定前提生养子女的;(二)以收养等形式规避法律法规生养子女的;(三)婚外生养子女的;(四)非婚生养子女的。
第四十四条符合本条例划定生养第二个子女的前提,未申请领取二孩生养证生养第二个子女的,由县级人民人口和计划生养部分依法给予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入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划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六条医疗保健机构施行人类辅助生殖手术前,未查验设区的市人民人口和计划生养部分出具的并保留复印件或者施行人类辅助生殖手术造成多胎生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分给予,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规避计划生养法律法规,他人和顶替参加孕情检查,病残儿鉴定,计划生养手术及手术并发症鉴定的,由县级人民人口和计划生养部分或者卫生行政部分依据职权处每人次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人口和计划生养部分给予教育并予以;构成治安治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治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尽,阻碍人口和计划生养工作职员执行公务或者聚众工作秩序的;(二),,报复人口和计划生养工作职员或者故意其财产,严峻干扰其家庭正常糊口和出产的;(三)生养女婴或者不生养的妇女的;(四)其他计划生养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违法生养被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自处理决定履行完毕之日起七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职员。
第五十条工作职员在计划生养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违法所得:(一)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正益的;(二)职权,玩忽职守,徇情枉法的;(三),收纳贿赂的;(四)截留,剥削,挪用,贪污计划生养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五)虚报,瞒报,伪造,或者拒报人口和计划生养统计数据的。
2002年7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养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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